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修订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各有关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及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电子化招标投标监管,规范我省电子化招标投标行为, 提升行业监管水平,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
标管理办法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5月27日
附件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电子化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化水平,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降低招标投标成本,保证评标质量和效率,健康有序地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工作,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依法对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平台。
第二章 电子标书基本要求
第五条 建设工程电子标书是指电子招标文件和电子投标文件等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各种文件,电子标书是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按照统一要求,使用“电子标书生成器”制作生成的GEF 格式的电子文件。
第六条 各单位使用的“电子标书生成器”加密锁具有唯一性,仅限在该单位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不得相互转让和借用。
第七条 电子标书的制作和提交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电子标书制作时应当按规定建立目录并分级,不同内容按标签提示制作导入,保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
(二)为了保证电子标书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完整性,电子标书应加盖电子印章(含有CA数字证书)并进行固化处理。
(三)电子标书制作完成后,将GEF格式的电子标书文件刻录到光盘并复制到 U 盘中,提交的每种介质中只能存放一份电子标书文件,不能有其它任何文件,并注意查杀电脑病毒。
(四)电子标书提交前均须使用“电子标书生成器”中的标书检查工具对光盘和U盘里的电子文件进行预检查,生成10位检查码。
第八条 电子招标文件制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完整的电子招标文件分为招标文件文字部分、评标参数部分、XML清单数据三部分。
(二)电子招标文件文字部分,应当按照标准招标文件模版进行编制。如有补充、答疑文件,必须与原电子招标文件合并后形成完整的电子招标文件并提交备案。
(三)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招标项目应当在电子招标文件中包含XML清单数据。
(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将通过备案的电子招标文件刻录到光盘上,并发放给投标人;或者将通过备案的电子招标文件上传到指定的网站由投标人自行下载。
第九条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电子投标文件包括:唱标内容、商务标、技术标、XML清单数据四个页签,投标人不得任意增减和更改名称。唱标内容应与投标文件相应内容一致。
(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中必须含有XML 清单数据。
(三)投标人需将电子投标文件刻录到光盘并存储到U盘上,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后,在规定内的时间送达开标地点。
第十条 电子标书中的清单数据文件应当根据电子标书生成器软件的格式正确填写,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 所涉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电梯采购与安装等软件应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相应标准招标文件制作。
第三章 开标、评标规定
第十二条 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同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开标前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人员将通过备案的电子招标文件导入到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中。
(二)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将电子投标文件密封,送达开标现场。
(三)投标人提交的电子标书包括光盘一份、U盘一份,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人员现场导入评标系统,若电子标书全部无法正常导入,该电子标书将被拒绝。
(四)开标结束后,由监督部门派驻的现场监管人员用加密锁将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中该项目的所有电子标书进行加密。
(五)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进入评标室后,由评标委员会主任确定电子评标工作开始,并按规定开展电子评标工作。评标结束后,汇总评审结果、打印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提交招标人。
第十三条 开标、评标过程中,如出现交易平台停电、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情况,该项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延期开标、评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电子标书生成器”和电子印章(含CA数字证书)等必须是经过检测认证的相应应用软件。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运行平台由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电子标书生成器”和电子印章(含CA数字证书)由软件开发单位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8年3月7日印发的《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甘建建〔2018〕102号)同时废止。